深公通〔2014〕1号
为加强对全市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穿着、佩带管理,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安员着装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佩带中国保安协会确定的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应当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二、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相关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名录可登陆中国保安协会网站查询。
三、全市范围内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更换工作。
四、2014年7月1日起,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按规定为保安员配备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五、欢迎广大市民投诉、举报保安员不按规定穿着、佩带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3101111。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