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协〔2025〕2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协会会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保安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经广东省保安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讯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保安协会
2025年4月8日
广东省保安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东省保安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及所属保安从业人员。
第四条 会员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为准绳;
(二)保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章程》要求,符合基本条件,填写《广东省保安协会入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措施。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职务超过一个时,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承继会员继任其中一个职务。
第八条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经分立机构协商,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本协会将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会员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相关自律公约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收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五)其他导致会员资格取消的情形。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四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期为每年1月-12月。
第十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根据《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六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且本单位申请退会的,应予以批准。
第十八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报变更材料: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只受理实名投诉,设受理投诉电话、网站平台、邮箱、书面邮寄及上门递送。
第二十条 协会接收投诉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给投诉人反馈是否受理意见。
(一)符合受理范围的,视情进行情况调查;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将不受理理由反馈投诉人;
(二)协会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遇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果形成的书面报告,提交协会领导审核。
第五章 惩戒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章程》以及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公约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协会实施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并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章程》以及协会自律性文件的行为,协会视请予以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抄报处罚;
(四)公众媒体公开曝光;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通报批评,是指以书面形式,告诫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性文件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抄报处罚,是指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抄报监管(主管)部门,建议进行处罚。公众媒体公开曝光,是指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对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向全社会予以公开和谴责的惩戒处分。暂停会员资格,是指在半年或一年时间内暂停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协会会员资格的惩戒处分。取消会员资格,是指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经多次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采取的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的惩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定期统计投诉情况数量,检查事件的处理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投诉事件有关的非公开情况予以保密;投诉人依法享有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负责处理投诉事件的协会工作人员,与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协会投诉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协会投诉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 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协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员或从业人员对所受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自律公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保安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保安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