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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4-08 来源:

粤保协〔202526

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广东省保安协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讯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保安协会

                          202548

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为保安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的作用,规范专家履职行为,促进保安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保安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宗旨是: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研究,为协会、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协会聘任,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保安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助力行业规范发展的人员。

 专家选聘原则:公开选拔,自愿参与,择优聘用。

 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协会许可,不得以协会专家身份组织或参与保安行业以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入库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廉洁履行职责;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持有各相关工种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二级以上

(四)本科以上学历(在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的,学历限制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可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专业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一)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或理论研究水平,熟悉保安(保卫)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二)在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从事保安(保卫)行业管理服务工作,熟悉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服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包括离职/退休人员)

(三)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熟悉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实务工作的保卫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四)在保安从业单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经营管理,热衷行业发展研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入库程序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招募和邀请入库相结合方式。

(一)入库申请。专家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推荐(申请)表》(见附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

资格核实。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资格公示。协会秘书处负责在协会网站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协会秘书处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四)准予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协会发布专家入库公告,发放专家聘书,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在协会网站具有可溯性。

第九条  申请成为专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推荐(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职称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个人简历

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退库

第十一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作退库处理: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提出退出专家库的;

(三)年度内无特殊原因累计3次不参加或未能完成相关工作;

(四)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与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利用协会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聘任期间有不符合专家申请条件情形的。

第十二条  退库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对退库情况进行审核;

(二)会长办公会审议;

(三)发布专家退库公告;

(四)收回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  专家退出专家库后,不得以协会专家身份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保持追究权利。

 

第四章  职责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承担下列职责:

(一)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三)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四)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规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的信息,提出推动保安服务行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研究成果的建议;

(五)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六)其他合法义务。

 

 管理与使用

第十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为5,期满后自动退出专家库,或视情况进行续聘。

第十  协会调用专家程序:

(一)咨询专家意见;

(二)拟写调用请示,秘书处审批;

(三)向专家发布通知。

第十  会员单位使用专家程序:

(一)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使用申请;

(二)协会咨询专家意见;

(三)秘书处审批;

(四)向专家发布通知。

第十  专家参加相关工作,可按以下标准获取劳务报酬

(一)完成协会委托工作的,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相关规定,由协会支付劳务报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标准为1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标准为1000元/人/天(税后)。

(二)完成其他用人单位委托工作的,根据用人单位事前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务费用。

专家参加咨询服务工作往返的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协会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