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协〔2025〕2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广东省保安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讯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保安协会
2025年4月8日
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保安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库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为保安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的作用,规范专家履职行为,促进保安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保安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宗旨是: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加强保安服务行业研究,为协会、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协会聘任,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保安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助力行业规范发展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选聘原则:公开选拔,自愿参与,择优聘用。
第五条 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协会许可,不得以协会专家身份组织或参与保安行业以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入库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廉洁履行职责;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持有各相关工种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二级以上);
(四)本科以上学历(在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的,学历限制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可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专业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或理论研究水平,熟悉保安(保卫)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二)在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从事保安(保卫)行业管理服务工作,熟悉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服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包括离职/退休人员);
(三)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熟悉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实务工作的保卫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四)在保安从业单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经营管理,热衷行业发展研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入库程序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招募和邀请入库相结合方式。
(一)入库申请。专家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推荐(申请)表》(见附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
(二)资格核实。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资格公示。协会秘书处负责在协会网站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协会秘书处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四)准予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协会发布专家入库公告,发放专家聘书,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在协会网站具有可溯性。
第九条 申请成为专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保安协会专家推荐(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职称或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个人简历;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退库
第十一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作退库处理: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提出退出专家库的;
(三)年度内无特殊原因累计3次不参加或未能完成相关工作;
(四)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与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利用协会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聘任期间有不符合专家申请条件情形的。
第十二条 退库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对退库情况进行审核;
(二)会长办公会审议;
(三)发布专家退库公告;
(四)收回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 专家退出专家库后,不得以协会专家身份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保持追究权利。
第四章 职责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承担下列职责:
(一)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三)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四)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规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的信息,提出推动保安服务行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研究成果的建议;
(五)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六)其他合法义务。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为5年,期满后自动退出专家库,或视情况进行续聘。
第十七条 协会调用专家程序:
(一)咨询专家意见;
(二)拟写调用请示,秘书处审批;
(三)向专家发布通知。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使用专家程序:
(一)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使用申请;
(二)协会咨询专家意见;
(三)秘书处审批;
(四)向专家发布通知。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相关工作,可按以下标准获取劳务报酬:
(一)完成协会委托工作的,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相关规定,由协会支付劳务报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标准为1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标准为1000元/人/天(税后)。
(二)完成其他用人单位委托工作的,根据用人单位事前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务费用。
(三)专家参加咨询服务工作往返的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协会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